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推进学校信息资源和软硬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智慧校园平台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保障支撑作用,根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包括学校管理运行或拟建设的校园基础网络设施、信息基础平台、数据中心等,各二级单位、部门管理运行或拟建设的数字教育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等。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规范标准、灵活扩展,高效便捷、经济适用,技术成熟、适度超前,安全可靠、性能稳定,强化保障、注重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现“构建智慧校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决策水平,提高资源共享效率,”的建设目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师生、校友、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信息化办/信息网络中心、校办、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资产处、财务处、学工部、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科技处、社科处、保卫处等二级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办/信息网络中心,由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研究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负责学校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后勤、办公室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各相关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信息化办/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制定管理规章制度、信息标准、二级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考核机制,负责各通信运营商进驻校园的归口管理、签订合作协议、监督运行和服务质量,做好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数据中心、信息基础平台、基础网络设施建设与运维等工作;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学工部负责一卡通相关项目建设与运维工作;校办负责办公系统建设(OA)与运维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教学信息资源建设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与实践教学信息化建设工作;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维工作;资产处负责资产管理系统建设与运维工作;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维工作;其它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网站、管理信息系统等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管理员,应将信息化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做好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任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落实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配合做好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好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建设及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建设、协助管理及维护。
第九条 学校每年度定期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各二级单位根据需要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经专家组论证,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教学及实验室建设中的信息化项目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范畴,该类项目由教务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组织项目申报、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审定。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具体实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导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有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人员参加;项目验收时使用部门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存档,包括验收报告、需求分析、设计说明书、招标文件、系统帮助说明、接口说明文档等。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及运行维护。系统运行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或因系统自身等原因影响全校网络及其他系统正常运行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则终止该系统的运行,待该系统整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后再恢复运行。
第十三条 新建楼宇综合布线系统项目设计方案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基建办或资产管理处应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存档,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的校园信息基础设施,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建设方案可行后实施建设,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验收。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各二级单位新建或开发的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不予上线使用。各二级单位须保持学校编码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修订。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息化办/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和系统的技防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负责学校数据中心运行管理,负责中心数据库异地容灾备份,负责定期对所有校园网站进行系统安全检测并对有安全隐患的系统和网站督促整改,负责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各单位负责其主管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系统安全、内容安全,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不定期根据需要组织信息化相关理论、知识与应用培训。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更新。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实行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委对二级单位进行定期检查评比,评比成绩列入各二级单位年度综合工作考核范围,凡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